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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名称的变化:从“审查批捕”到“侦查监督”

发布时间:2016-10-27  来源:新华网  字体大小[ ]

  作为检察机关核心业务部门之一,侦查监督部门被誉为检察环节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前沿阵地”和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关的“把关人”。那么,更名以来,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哪些突破性进展?

  原标题:一个名称的变化:从“审查批捕”到“侦查监督”

  新华网北京10月27日电(于子茹) 2000年8月,一个崭新的机构名词出现在检察事业发展的舞台上。这,就是“侦查监督部门”。

  作为检察机关核心业务部门之一,侦查监督部门被誉为检察环节打击各类刑事犯罪的“前沿阵地”和防范冤假错案的第一关的“把关人”。那么,更名以来,特别是刑事诉讼法修改实施以来,侦查监督工作取得了哪些突破性进展?日前,记者深入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进行了探访。

  精准定位:从“行政化审批”到“司法化审查”的飞跃

  谈及侦查监督工作,一个时间节点不得不提,那就是1996年。这一年,我国对素有“小宪法”之称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第一次“大修”。修改后刑诉法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刑事诉讼监督职能,明确赋予了检察机关立案监督职责。

  为了适应新形势发展需要,全面履行法律监督职能,1999年4月,最高检将原刑事检察厅分设为审查批捕厅和审查起诉厅。2000年8月,最高检再次进行机构改革,将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

  “将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不是简单的名称变更,改革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机构名称更好地体现其所担负的职责任务,使其职能定位更加‘精准’。”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厅长黄河向记者介绍说。

  按照通常的理解,在审查逮捕工作中,对于符合法定逮捕条件作批准逮捕决定的,表明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肯定和明确;对于不批准逮捕并通知补充侦查的,列出补查提纲,实际上是指明了下一步侦查工作的方向。刑事立案监督解决的是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或者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的监督纠正问题。侦查活动监督,是对侦查活动中的诸如刑讯逼供、不当查封扣押财物等违法侦查行为予以监督纠正,确保侦查活动依法规范开展。

  “所以说,审查逮捕是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一个手段,不能涵盖刑事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的职能。三者均围绕侦查活动开展,但各具特色,相互不可替代。”黄河说。

  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元明经历了机构改革。对此,他深有感触:“在过去,由于职责分工不够明确,审查批捕部门存在重审批案件轻侦查监督的倾向,这种‘坐堂办案’式的工作模式制约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行使。”

  “更名后,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两项监督工作由‘软任务’转变成了‘硬要求’,侦查监督部门实现了对捕前、捕中、捕后三个办案环节中侦查活动的全方位监督,工作职能也实现了从‘行政化审批’向‘司法化审查’的划时代飞跃。”最高检侦查监督厅侦查活动监督处处长杨子洲说。

  张春玲是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检察院工作30年的“老检察”。她回忆说,机构改革后,该院批捕科随之更名为侦查监督科,由于工作重心的变化,侦监干警的工作量变大,但监督效果却十分明显,促使一批有案不立或者存在侦查违法行为案件得到纠正,审查逮捕案件质量也随之提升。

  记者采访了解到,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后,最高检随即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第一次侦查监督工作会议,首次明确了以审查逮捕、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职能为主要内容的侦查监督工作格局。而这个格局一直延续至今。

  “审查批捕厅更名为侦查监督厅后,厅里的印章也由‘木质’变成了‘铜质’,握在手里沉甸甸的。而这种沉甸甸的触碰,也进一步增强了自己对检察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回忆当初机构改革的情形,最高检侦查监督厅立案监督处检察员罗强依然激动不已。

  专项活动:侦查监督工作愈加“接地气”

  “在百姓看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很抽象,离自己很遥远。但事实上,侦查监督工作很‘接地气’,尤其是机构改革之后,每一项监督工作的开展,都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紧密相关。”在采访中,多位侦查监督部门检察官向记者表示。

  近年来,面对各类犯罪手段和形式的不断更新,侦查监督部门维护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脚步日益加快,通过开展一系列专项监督活动,有效地提升了百姓的安全感。

  侦查监督打击犯罪的利剑始终指向危害民生犯罪。2004年4月至2005年年底,最高检侦监厅部署开展了打击制假售假、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发挥了重要作用。2013年4月至12月,最高检部署开展了危害民生刑事犯罪专项立案监督活动,立案监督的重点范围确定为食品药品安全、涉农惠农、环境资源、劳动保障等领域严重危害民生的刑事犯罪。2014年起,最高检又连续三年开展立案监督专项活动,集中力量、重拳打击破坏环境资源和危害食品药品安全两类人民群众最关切的犯罪。专项活动硕果累累,群众为之点赞。

  暴力恐怖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近年来,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积极参与打击暴力恐怖活动专项行动,依法严惩暴力恐怖犯罪。新疆莎车“7·28”暴恐事件发生后,当地检察机关不仅快速介入侦查引导取证,而且带头参与维稳工作,消除群众恐慌情绪,维护了当地正常社会秩序。

  目前,各类犯罪借助信息网络广泛渗透,滋生了以电信网络诈骗为代表的新型网络犯罪活动,已成为社会公害。2015年,最高检侦查监督厅积极参加了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专项行动,并会同公安部开展电信网络违法犯罪重点整治地区督导、联合挂牌督办21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等三个联合行动,并与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共同研究法律适用、会签相关文件,进一步做好打击治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顶层设计,推进此类犯罪的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据统计,2015年11月至今年9月,全国检察机关已批准逮捕电信诈骗犯罪嫌疑人13247人。

  近年来,一些地方相继发生暴力杀医、伤医案件,社会各界对此表示强烈谴责。2013年以来,最高检连续四年参加国家卫计委等11个部委联合发起的“维护医疗秩序打击涉医违法犯罪专项行动”。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将涉医案件列入重大敏感案件,要求对暴力伤医案件做到及时报告、准确研判、快速反应、专人办理、快捕快诉。

  与此同时,侦查监督厅还重点督办了河北衡水杀医案等20余件在全国有影响的涉医案件,有力震慑了犯罪。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在打黑除恶、打击拐卖妇女儿童、非法集资、集资诈骗、证券犯罪等严重影响社会治安和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上不断发力,保障了人民安居乐业,社会安定有序。

  “平安稳定是国家繁荣富强的基本前提,是人民幸福安康的内在要求,检察机关将进一步加大侦查监督工作力度,依法从重从快审查逮捕各类严重刑事犯罪,确保社会治安大局稳定。”元明表示。

  坚守办案底线:构建法治化现代化侦查监督机制

  逮捕是最严厉的刑事强制措施,用之得当惩治犯罪,用之不当侵犯人权。

  2014年2月,河北省顺平县北朝阳村村民王伟被人用钝器击打致死,在证据明显不充分的情况下,当地公安机关将报案人王玉雷刑事拘留。但在审查逮捕阶段,顺平县检察院依法排除了非法证据,并引导公安机关抓获真凶王斌。王玉雷被无罪释放。“王玉雷案”的公正办理,让公众真切感受到了来自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正义之光。

  “如果没有坚守法治精神、没有监督意识、担当意识,王玉雷案很可能成为呼格吉勒图案的‘再版’。”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韩晓峰在接受采访时指出,侦查监督位于刑事诉讼上游,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都有责任把有效防止冤假错案放在首要位置。

  “唯有严格依法、规范、精细办案,方能严防冤假错案发生。”正如韩晓峰所言,近年来,最高检侦监厅不断完善制度规范,确保各项监督工作有章可循,在法律的框架内正确行使监督权。例如,2006年,最高检出台《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质量标准(试行》;2010年,最高检会同公安部出台了《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13年,最高检侦监厅出台《关于侦查监督部门调查核实侦查违法行为的意见(试行)》……这些文件在指导各级侦查监督部门审查逮捕工作、提高逮捕质量、保护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近年来,在最高检侦监厅的部署下,各地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建立完善了重大案件介入侦查制度,对于命案和其他重大案件在第一时间派出业务骨干介入现场勘查、首次讯问等侦查活动,依法参加案件讨论,审慎提出取证意见,履行监督职能,从源头上防范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2年,侦查监督工作迎来另一个发展机遇——我国对1996年刑诉法进行了修订。修改后刑诉法强调“尊重和保障人权”,除了要求加强证据审查之外,修改后刑诉法还进一步细化了逮捕条件,规范了逮捕措施的适用。

  “逮捕作为最严厉的刑事措施,不仅要有合法性,还要有必要性。”黄河介绍说,为贯彻落实修改后的刑诉法,2015年10月,最高检与公安部联合制定了《关于逮捕社会危险性条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进一步明确了逮捕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认定,严格了逮捕的适用标准。2015年,最高检侦监厅还组织全国侦监系统精干力量,编写了《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对50个常见罪名审查逮捕证据基本要求提出指导意见,成为侦监干警提高办案质量的“蓝宝书”。2016年,最高检侦监厅举办了每月一期的《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案例教学活动,以检察官教检察官的方式、案例教学的方法,利用电视电话会议系统为全国侦监人员讲授《刑事案件审查逮捕指引》。“目前已经有十多万人次参加学习,有力促进规范司法、精细办案。”最高检侦查监督厅副厅长张晓津表示。

  在对检察机关自侦案件的监督方面,侦查监督部门牢记曹建明检察长关于“监督者更要接受监督”的指示要求,高度重视对职务犯罪侦查活动的监督,严格实行省级以下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案件由上一级检察院审查决定逮捕制度,严把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关,认真落实提前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制度,全面实行职务犯罪案件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和听取律师意见制度,拓宽发现和纠正侦查违法行为渠道。2015年7月,最高检侦监厅与公诉厅共同制定《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公诉部门介入职务犯罪案件侦查工作的规定》,规范和引导侦查取证工作,强化监督制约,确保职务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在保障人权方面,近年来,侦查监督部门也不遗余力。注重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积极探索适用刑事和解、不捕说理、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等机制。对初犯、偶犯、过失犯和老年、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坚持从宽处理,慎用逮捕措施,最大限度地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2015年3月,最高检侦监厅制定《关于建立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的意见(试行)》; 2015年11月,下发《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办理挂牌督办案件办法(试行)》;2015年12月,联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单位会签《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2015年12月,印发《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实行监督的规定》;今年7月,制定《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随着一个个规范性文件的出台,侦查监督部门始终坚持把依法打击犯罪、尊重和保障人权、规范司法精细办案贯穿于工作发展始终,努力回应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品质的新期待。

  2015年6月,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工作座谈会召开,针对侦查监督工作未来发展方向,会议提出了努力提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水平这一工作主题。侦查监督法治化现代化,包括坚守法治的司法理念、规范精细的办案行为、科学完善的机制制度、先进高效的方式手段等要素,以及这些要素共同作用所达到的公正高效的司法品质。围绕工作主题,最高检侦监厅着力推进“规范司法、精细办案”,打造高素质侦查监督检察官,把法治化现代化要求融入到每项工作举措,反映到每个办案环节。

  “检验侦查监督工作法治化现代化水平,最终还是要看每一起具体案件和每一个执法行为能否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能否让人民群众真正满意。”黄河表示,侦查监督工作是一项艰巨而光荣的工作,在依法治国进程中是检察机关的“朝阳”产业,还有很大工作空间,只有着力提高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水平,才能为建设平安中国、法治中国作出更大贡献。

中国检察新闻网摘编亓淦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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